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体育(教体、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体育总局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要意义
社会体育俱乐部是促进全民健身的重要平台,是普及体育技能的重要力量,是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引擎,是推广体育文化的重要窗口。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体育强国战略的政治需要,是后全运时代助力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落实体教融合和“双减”政策的改革需要,是满足市场供给和人民群众多元化体育需求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省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亟待解决,一些俱乐部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一些俱乐部超出业务范围违规开展培训,一些俱乐部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服务质量,甚至一些俱乐部出现“跑路”现象,严重扰乱了体育市场秩序、损害了体育行业形象、影响了体育事业发展。
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事关体育市场主体规范化建设,事关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事关体育强省、教育强省、健康陕西建设,有利于体育培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满足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有利于促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加快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步伐
(一)依法登记管理。民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成立登记工作,同级体育部门主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监督、指导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注册登记工作,各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要严格依法经营,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须取得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许可。
体育部门应积极探索体育协会领导下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注册管理机制,强化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
未注册登记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均应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社会组织法人或企业法人,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
社会体育俱乐部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加快孵化培育。体育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托高等院校和体育组织力量,开创设立“社会体育俱乐部孵化基地”,结合学科建设、就业方向、规范发展,针对广大学生、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成立登记、规划管理、团队建设、赛事组织等专业培训,逐步完善培训课程体系,扩大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人员数量,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人员素质,壮大社会体育俱乐部规模,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孵化培育特色模式。
(三)开展星级评定。省级体育部门制定出台《陕西省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围绕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定,并授予相对应的星级称号。探索设立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对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给予奖励。
(四)加大宣传推广。省级体育部门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服务平台,供社会体育俱乐部报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评定星级等信息,让消费者、社会广泛深入知晓俱乐部发展情况。体育部门定期发布《陕西省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名录》,举办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研讨会、宣传推介会等活动,深入挖掘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体育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综合价值。
(五)加强风险防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配置必要的防控健康安全风险设施、设备,健身科普知识警示、提示。针对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疫情防控、舆情应对、场地设施、教学培训、赛事活动、运营财务、消防等安全隐患问题,加强排查治理与安全投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俱乐部平稳安全有序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举办承办赛事活动时,应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果断作出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终止赛事。
三、赋能注入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动力
(六)深化校俱融合。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积极落实“双减”政策,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与学校在体育技能培训、校运动队建设、课后服务供给等方面进行合作,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努力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新力量。支持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与职业学校、大专院校共同培养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成立校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成立体育传统特色项目校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七)强化竞技引领。体育部门应结合本地竞技体育项目布局和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实际,在社会体育俱乐部创建新型专业队备战训练模式,引领社会体育俱乐部参与竞技体育备战训练,补充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梯队建设,探索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培养输送人才的补偿办法。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主动承担专业运动队训练备战任务,引进优秀后备人才,组建高水平教练员队伍,形成科学训练体系,争创“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八)健全赛事体系。体育部门应建立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竞赛体系,畅通社会体育俱乐部参赛渠道,同时依托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冬夏令营、体育嘉年华等活动。以游泳俱乐部联赛为试点,逐步将基础大项、“三大球”等俱乐部联赛纳入省市青少年年度赛事计划。体育部门及单项体育协会应主动开展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不断提升赛事活动水平。社会体育俱乐部应主动组队参加各类俱乐部赛事,以赛代练,提升青少年运动技能水平。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面向广大会员需要,探索打造具有自主品牌的赛事活动。
(九)推广业余等级。省级体育部门制定《陕西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依托陕西省体育总会开展业余运动等级推广工作。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各项目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标准,开展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授权具备条件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广泛调动社会体育俱乐部和健身群众的积极性,持续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规模,稳定发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会员数量,不断提升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社会体育俱乐部自主举办的赛事活动,可主动向省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申请办理业余运动等级证书。
(十)共建研实基地。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积极申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帮助学生通过体育研学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社会体育俱乐部应按照申报条件全面做好研学基地的服务管理、课程设置、场地设施、研学主题、专业师资等基础工作,确保研学基地高质量建设。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充分运用陕西教育资源优势,围绕社会实践、人力资源、竞赛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内容,主动与中小学、高等院校合作共建体育实践基地。
(十一)打造品牌文化。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围绕品牌意识、品牌定位、品牌形象、品牌知名度、品牌竞争力等关键要素,制定长远规划,深耕品牌价值,深挖俱乐部文化,将品牌价值和俱乐部文化、项目文化、体育文化、中华体育精神深度融合,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供给,打造清晰直观、特色鲜明的品牌标识,逐步成为社会认可、信誉度高、消费者满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俱乐部。
四、从严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行为
(十二)明确事权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相应监管和指导责任。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卫生健康、税务、物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社会体育俱乐部应严格执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相关业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全面提升规范化运营水平。严格按照场地设施条件、培训师资要求、培训课程设置等标准开展培训,提供高质量服务,禁止服务缩水。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虚假折扣、焦虑营销等行为,不得以价格战、折扣战扰乱市场,禁止不正当竞争。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未完成课程的退费或根据会员意愿妥善做好转会,杜绝赖账跑路。加强预付费管理,避免资本无序扩张,杜绝行业垄断,维护社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培训行业良好形象。
(十四)规范培训行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应按照《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规范招生宣传,实事求是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公开培训课程设置,按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约。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杜绝发生运动伤害。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升师资水平。根据师生比实际,科学配置师资力量,保证师资稳定性和连续性。定期开展公开课展示培训成果,根据培训对象评估反馈情况调整培训计划,着力提高培训对象的运动技能和身体素养,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十五)完善信用机制。体育部门应做好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信用评估、服务质量等信息的归集上报工作。将社会体育俱乐部相关信用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社会体育领域信用监管制度机制。会同本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十六)依法检查处罚。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将社会体育俱乐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体育部门要会同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整改,按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将作出的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统一进行归集公示。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用好社会组织年检、企业年报有关政策要求,对有关社会体育俱乐部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着力强化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体育部门作为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畅通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依法共同承担相应监管职责。从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焦点入手,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突出问题,完善细化社会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和效果评估,提升治理能力,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落实优惠政策。体育部门应协调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俱乐部依法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对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用水价格按不高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和拓宽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切实减轻社会体育俱乐部负担。积极创新体育惠民工作模式,通过发放“体育健身优惠券”等形式,提高健身群众在社会体育俱乐部健身的积极性。鼓励各级工会依托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体育活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体育健身。
(十九)畅通师资渠道。省级人社部门、体育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畅通社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专业人员专业评价标准,确保社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专业人员与公立机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体育部门、人社部门应指导体育行业按照规定开展游泳救生员、高危险性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开展水平评价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持证上岗要求。体育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专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落实社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专业人员技能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聘用外籍教练员的,体育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做好外籍教练资质转换认证工作。
(二十)保障场地设施。体育部门应制定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对社会开放名录,探索制定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的具体举措。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可与社会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支持体育特色小镇、体育综合体、体育公园、社会足球场地等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优先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进驻。各地应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体育俱乐部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住宅小区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社会体育俱乐部应与各类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主动对接,通过进驻、合用、租赁、委托运营等方式,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项目培训,为群众就近就便安全科学健身提供服务。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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